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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汉娶病妻,你说怎麽判? [原创 2008-06-09 09:59:36]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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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壮汉娶病妻,你说怎末办?

         农民边某(化名)经人介绍和阎某(化名)相识,相处三个月后结婚,婚后感情很好,阎某婚后怀孕7个月后身体不适,经检查诊断为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生下一女孩。边某筹措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为妻子治病不见好转,遂把妻子扔在医院自己外出打工。阎某的父母无耐只好继续为女儿治疗,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后因无钱医治将女儿接出院,送至边某父母家中,边某父母将阎某等人拒之门外。阎某的父母只好将女儿接回娘家。

          阎某的父母代表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边某履行夫妻抚养辅助的义务,承担阎某的住院费和今后医疗费。这对60多岁的老人声泪俱下的祈求法官,要求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给病中的阎某一条生路。

         边某以阎某隐瞒婚前有肺结核的不宜结婚病史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以阎某在婚姻缔结中有过错,结婚时间较短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应该适当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要求不承担阎某住院费和今后医疗费,并保留要求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这起婚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有以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扶助的义务,边某在妻子病重期间放弃履行护理和为妻子治疗的责任,是一种遗弃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判决边某履行做丈夫对妻子的抚养扶助义务,支付阎某的住院费和今后医疗费,鉴于阎某在病中,应该判决不准边某与阎某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阎某起诉边某给付医疗费和抚养费诉讼主体错误,因为他们未离婚属于同一经济实体,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共同的给付义务,边某已经为阎某治疗花费了数万元,超出了他们家庭的支付能力,对阎某住院的医疗费阎某自己也应该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阎某不能做原告。如果阎某的父母做原告起诉阎某和边某给付代为支付的医疗费还可以,所以应该驳回阎某的起诉。但在边某的起诉离婚案件中,可以把花费的医疗费作为家庭共同债务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肺结核作为一种传染病应该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阎某隐瞒婚前病史,于边某结婚,本身有过错,边某不慎娶了病妻,花费了全部家庭财产已经够倒霉的了,应该驳回阎某要求边某承担住院费和今后医疗费的请求,判决边某和阎某离婚,鉴于阎某有病,可以由边某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和抚养孩子的义务。

        不管如何判决,这都是一起婚姻悲剧,阎某今后的生活怎末办?法官出于同情,为其联系了结核病医院,医院称,她这种情况不能免费治疗。而边某本来欢欢喜喜的娶妻生子,结果却化净多年积蓄,背负一身外债,还背负着遗弃妻子的骂名,心中也很痛苦。

       壮汉娶病妻,你说怎么办?

           

             

分类: 案例大观
所属版块: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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